其造具,若方春禁火(1)之時,于野寺山園叢手而掇,乃蒸、乃舂,乃復(fù)以火干之,則棨、撲、焙、貫、棚、穿、育等七事皆廢。
其煮器,若松間石上可坐,則具列廢。用槁薪、鼎[钅歷]之屬,則風爐、灰承、炭撾、火筴、交床等廢。若瞰泉臨澗,則水方、滌方、漉水囊廢。若五人以下,茶可末而精者,則羅廢。若援藟躋巖(2),引絙入洞(3),于山口灸而末之,或紙包、盒貯,則碾、拂末等廢。既瓢、碗、筴 、札、熟盂、鹺簋悉以一筥盛之,則都籃廢。但城邑之中,王公之門,二十四器闕一,則茶廢矣。
注釋
(1)方春禁火之時:禁火,古時民間習俗。即在清明前一二日禁火三天,用冷食,叫“寒食節(jié)”。
(2)援藟躋巖:藟,讀音lei,藤蔓?!稄V雅》:“藟,藤也”。躋,讀音ji,登、升?!夺屛摹罚?ldquo;躋,升也”。
(3)引絙入洞,絙,讀音geng,繩索。